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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108年10月25日)
第 3 條
法院受理勞動事件,應分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

勞動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人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者,由承辦該勞動調解事件之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