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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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108年10月25日)
第 4 條
勞動調解事件誤分為勞動訴訟事件者,應報結改分為勞動調解事件。但當事人對於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該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無庸再行勞動調解程序。
勞動訴訟事件誤分為勞動調解事件者,應報結改分為勞動訴訟事件。
前二項情形,由原法官繼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