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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108年10月25日)
第 6 條
民事事件誤分為勞動事件者,承辦法官應經簽准後報結,重新分案。但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誤分之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並由原法官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繼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