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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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108年10月25日)
第 7 條
勞動事件與民事事件之事務分配爭議,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