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108年10月25日)
第 9 條
對於簡易、小額勞動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由勞動法庭以合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