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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11 條
工會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及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提起之訴訟,其暫免徵收之裁判費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定之,不適用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本法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