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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13 條
勞動事件當事人聲請調解者,應行勞動調解程序;其逕行起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者,亦同。

勞動事件訴訟繫屬中依法移付調解者,由原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調解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