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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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33 條
勞動調解委員會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或以同條第二項所定方式行勞動調解程序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