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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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36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合意,當事人經他造同意者,得撤回之。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視為調解成立者,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