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36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合意,當事人經他造同意者,得撤回之。但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視為調解成立者,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