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41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視為調解不成立,及同條第二項之其他調解不成立之情形,準用第三十九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