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42 條
當事人及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所定提出異議之不變期間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聲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