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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43 條
以起訴視為勞動調解之聲請者,如已繳納裁判費,於調解成立後,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將原繳納之裁判費扣除應繳勞動調解聲請費之三分之一後退還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