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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47 條
勞動調解程序筆錄或所引用附卷之文書及作為附件之文書內所記載前條第一項事項,應依聲請於行勞動調解程序處所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