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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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78 條
裁決決定書未經法院核定者,雇主得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但勞工於受未經法院核定之通知後三十日內,已就裁決決定之請求起訴者,不在此限。
法院為前項撤銷裁定前,應使勞工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