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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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四 章 保全程序
( 112年08月23日)
第 79 條
勞工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聲請,就請求或爭執法律關係及保全之原因未為釋明者,雖經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法院仍應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