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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8 條
勞工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者,應釋明輔佐人符合該項所定之資格;未經釋明者,應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許可。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工會,不以勞工所屬工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