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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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
( 112年08月23日)
第 4 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上級審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於本法施行後經發回或發交者,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辦理。但應發回或發交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