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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10 條
第六條第三項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辦法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