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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11 條
程序代理人所為或對其所為之程序行為,直接對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發生效力。但程序代理人所為自認或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在此限。

程序代理人關於程序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當事人或關係人本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