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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13 條
律師酬金為訴訟或程序費用之一部,應限定其最高額;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前項支給標準之擬訂,應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等意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