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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16 條
傳送之文書不合第十四條第五項辦法所規定之格式、首頁記載與傳送對象不符,或應添具書證而未添具者,除已依規定補正外,不生提出之效力。

前項情形,傳送對象應即通知傳送方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