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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二 章 商業調解程序 ( 109年01月15日)
第 27 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