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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3 條
商業事件,專屬商業法院管轄,且不因請求之減縮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

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屬前條第二項之商業訴訟事件者,刑事法院除自為裁判外,應裁定移送商業法院,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關於管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