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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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二 章 商業調解程序
( 109年01月15日)
第 32 條
調解成立者,聲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所繳聲請費四分之三。
於訴訟程序經移付調解而調解成立,當事人得自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扣除應繳裁判費四分之一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