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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 109年01月15日)
第 34 條
被告於收受訴狀後,應於十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如已指定言詞辯論或準備期日者,至遲應於該期日七日前為之。

前項答辯狀應記載與宜記載事項,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