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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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 109年01月15日)
第 40 條
法院依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於必要時,審判長得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