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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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 109年01月15日)
第 41 條
當事人逾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或前條期間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致依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有重大妨礙者,法院得駁回之。但當事人釋明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該期間提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