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 109年01月15日)
第 41 條
當事人逾第三十九條第三項或前條期間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致依審理計畫進行訴訟程序有重大妨礙者,法院得駁回之。但當事人釋明有正當理由不能於該期間提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