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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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 109年01月15日)
第 42 條
當事人就訴訟標的、事實、證據或其他得處分之事項成立書面協議者,當事人應受其拘束。但經兩造同意變更,或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