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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 109年01月15日)
第 43 條
當事人為準備其主張或舉證,得於法院指定期間或準備程序終結前,列舉有關事實或證據之必要事項,向他造查詢,請求具體說明。

前項查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他造得拒絕之:
一、抽象或非個案之查詢。
二、侮辱或騷擾他造。
三、重複查詢相同問題。
四、徵詢意見。
五、說明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
六、依法得拒絕證言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