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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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 109年01月15日)
第 45 條
被查詢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就事實或證據之查詢事項為說明,法院得審酌情形,認請求查詢當事人關於該事實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前項情形,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