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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 109年01月15日)
第 51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限期命兩造聲明之專家證人,就爭點或其他必要事項進行討論,以書面共同出具專業意見。

前項專業意見應分別敘明達成共識之部分與無法達成共識之部分,並應敘明意見分歧之理由摘要。

第一項之專業意見,於裁判前應令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