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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三 章 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 ( 109年01月15日)
第 58 條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得以其命令之聲請欠缺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要件,或有同條第二項之情形,或其原因嗣已消滅,向商業法院聲請撤銷秘密保持命令。

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人得聲請撤銷該命令。

關於撤銷秘密保持命令聲請之裁定,應送達於聲請人及相對人。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秘密保持命令經裁定撤銷確定時起,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商業法院應通知聲請人及相對人以外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