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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9年01月15日)
第 78 條
專家證人於商業法院審判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