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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法施行細則  ( 110年04月12日)
第 7 條
本法施行前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其本案訴訟為商業事件,於本法施行後,當事人聲請撤銷者,依下列各款規定處理:
一、本案尚未繫屬者,向原裁定法院為之。
二、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