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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二 章 商業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 110年04月12日)
第 10 條
經商業法院遴選之商業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商業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但續聘為商業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

前項聘任前之專業研習課程,應包括商業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