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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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四 章 費用及報酬
( 110年04月12日)
第 17 條
商業調解委員於商業調解期日或法官指定之日到場執行職務,其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五百元支給。同一日於商業法院到場二次以上者,以一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