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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 四 章 費用及報酬 ( 110年04月12日)
第 21 條
商業調解委員於任期內參加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商業法院舉辦之專業研習、講習會、座談會等會議,或應邀出席集會,受司法院、商業法院表揚者,得經商業法院院長事前許可,準用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支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