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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 110年04月12日)
第 3 條
法院應將司法院服務平台網址公告於網站。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除別有規定外,應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收受商業事件文書及收受訴訟文書。

法院除裁判書及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所定情形外,應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訴訟文書及收受、傳送商業事件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