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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使用電子書狀傳送辦法  ( 110年04月12日)
第 4 條
當事人、關係人、參加人、參與人或程序代理人使用電子書狀傳送系統傳送之商業事件文書,應以中文直式橫書書寫,依所定格式(附式)製作,並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限定之檔案大小及類型為之。

傳送方傳送之商業事件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傳送對象應即以電子書狀傳送系統通知傳送方於一定期限內補正。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一、不合前項所規定之格式或檔案類型。
二、首頁記載與傳送對象不符。
三、應添具書證而未添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