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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 110年09月08日)
第 5 條
遠距審理進行程序之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審理端法院以電信傳真、電子書狀傳送系統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至受審理端處所,由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傳回審理端法院。

前項以科技設備傳送筆錄及其他文書於審理端法院者,效力與提出文書同;審理端法院並應列印該簽名之文書附於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