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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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 110年05月10日)
第 4 條
法院得請全國律師聯合會將有意願受法院選任為程序代理人且符合前二條資格者,填具名冊,分送最高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