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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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選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辦法
( 110年05月10日)
第 5 條
律師為他造當事人、關係人之配偶、前配偶、未婚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不得被選任為程序代理人。
被選任之律師有前項情形者,應自行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