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律師酬金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其數額。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應斟酌案情繁簡、當事人或關係人人數、事件公益性、律師協力促進程序進行等情形,於下列範圍內為之:
一、訴訟事件:最高額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或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計算;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三十萬元;逾五千萬元至一億元者,五十萬元;逾一億元至二億元者,七十萬元;逾二億元至五億元者,一百萬元;逾五億元至十億元者,一百三十萬元;逾十億元至二十億元者,一百六十萬元;逾二十億元者,每增加十億元,加計二十萬元,其畸零之數不滿十億元者,以十億元計算,加計後之最高額以五百萬元為限。
二、非訟事件:最高額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法院裁定律師酬金前,得予律師、當事人或關係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