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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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辦理商業事件期限規則
( 110年06月16日)
第 4 條
商業事件之進行,除注意正確性外,對於結案平均日數及遲延案件件數,均應注意避免超過管考基準。
商業法院如發見有超過管考基準情形,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