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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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訴訟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 111年03月17日)
第 4 條
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