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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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一 章 內亂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01 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