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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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瀆職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