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瀆職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21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