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瀆職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