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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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 編 分則 第 四 章 瀆職罪
( 112年12月27日)
第 127 條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