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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 112年12月27日)
第 13 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